(2017)湘05刑更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56吴远智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远智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刑更56号罪犯吴远智,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侗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14)晃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远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判决生效后,于二0一五年一月十四日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21年6月26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O一七年四月六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吴远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吴远智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吴远智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吴远智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远智在服刑改造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犯罪情节恶劣,应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远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11月2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平春审判员 罗俊辉审判员 朱一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临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