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82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款、张华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款,张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82执105号申请执行人陈款,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怀远县人。被执行人张华林,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6)皖1282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华林至今未按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履行赔偿申请执行人款420803元,案件受理费3219元,执行费611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华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3013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解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