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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3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陈凤英、叶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英,叶国芬,郑庆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3893号申请人:陈凤英,女,195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申请人:叶国芬,女,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申请人:郑庆宝,男,195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陈凤英与叶国芬、郑庆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凤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叶国芬、郑庆宝共同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柳市镇三洲时代大厦1幢7××室的房产(权证号: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23××07号,第23××08号),查封金额以1018300元为限。并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的保证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叶国芬、郑庆宝共同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柳市镇三洲时代大厦1幢7××室的房产(权证号: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23××07号,第23××08号),查封金额以1018300元为限。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军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