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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4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玉溪众鑫大型机械设备修理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与景谷勐卧商务有限公司、陈兆光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溪众鑫大型机械设备修理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景谷勐卧商务有限公司,陈兆光,陈兆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民初219号原告:玉溪众鑫大型机械设备修理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负责人:卢云忠,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正云,玉溪众鑫大型机械设备修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景谷勐卧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法定代表人:陈兆光,该公司经理。被告:陈兆光,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彝族,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被告:陈兆明,男,1985年9月4日出生,彝族,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原告玉溪众鑫大型机械设备修理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诉被告景谷勐卧商务有限公司、陈兆光、陈兆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玉溪众鑫大型机械设备修理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玉溪众鑫大型机械设备修理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对玉溪众鑫大型机械设备修理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溪众鑫大型机械设备修理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63.00元,减半收取计1931.50元,由原告玉溪众鑫大型机械设备修理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朝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家梦屿附录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