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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1301镇江鸿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鸿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1301号原告:镇江鸿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东吴路129号东吴新苑9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嵇新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胤,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林,男,住镇江市。原告镇江鸿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镇江鸿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鸿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鸿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