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闫庆林与被执行人大庆石油管理局松原机械总厂代位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庆林,大庆石油管理局松原机械总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870号申请人:闫庆林,男,1969年5月25日生,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郑宪明,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庆石油管理局松原机械总厂,负责人:刘忠万,总经理。申请人闫庆林与被执行人大庆石油管理局松原机械总厂代位权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7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29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大庆石油管理局松原机械总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代位给付原告闫庆林工程款1962875.58元。案件受理费22556元,由第三人负担。本案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702民初29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初贵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玉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