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224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陆家柳与被执行人刘仲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家柳,刘仲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4执611号申请执行人:陆家柳,男,194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被执行人:刘仲湘,男,195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家柳与被执行人刘仲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湘1224民初6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仲湘赔偿申请执行人陆家柳2949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93元,执行费342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刘仲湘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向军华审 判 员  谌凌鹏代理审判员  杨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爱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