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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执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天津华鹏伟业节能保温科技有限公司、杨祥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华鹏伟业节能保温科技有限公司,杨祥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0执124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华鹏伟业节能保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474754-2),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欢坨村赤环公路以南。法定代表人:孙鑫,总经理。被执行人:杨祥风,女,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天津华鹏伟业节能保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祥风买卖合同纠纷【(2016)津0110民初674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为349586元,执行费5143元,已执行42962.7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祥风无房产、股票,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0执1242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审 判 长  辛存彪代理审判员  李 陆代理审判员  王 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宝辉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