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26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倩、高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倩,高萍,李世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129号申请执行人张倩,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住所地文安县。被执行人高萍,女,1968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地文安县。被执行人李世忠,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住所地文安县。张倩申请高萍李世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26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倩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26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建明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文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