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倩、高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倩,高萍,李世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129号申请执行人张倩,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住所地文安县。被执行人高萍,女,1968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地文安县。被执行人李世忠,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住所地文安县。张倩申请高萍李世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26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倩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26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建明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文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