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民初5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吴朝冬与王会彬、刘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朝冬,王会彬,刘新峰,西峡县永新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西峡县旭祥冶金耐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588-2号原告:吴朝冬。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玉风。被告:王会彬。被告:刘新峰。被告:西峡县永新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被告:西峡县旭祥冶金耐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朝冬与被告王会彬、刘新峰、西峡县永新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西峡县旭祥冶金耐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审查发现,原告吴朝冬提供不出被告详细准确的身份信息,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吴朝冬对被告王会彬、刘新峰、西峡县永新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西峡县旭祥冶金耐材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但不能提供被告详细准确的身份信息,属于被告不明确,原告吴朝冬的起诉应予驳回。原告吴朝冬可待清楚被告的身份信息后重新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朝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回原告吴朝冬。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红艳审 判 员 刘 路人民陪审员 秦广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