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执4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芜湖华峰禽业有限公司与汤道仓买卖合同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华峰禽业有限公司,汤道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4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芜湖华峰禽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汤道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23民初28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汤道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汤道仓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人民币60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耿为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