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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27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胡秀平、刘清领等与张进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秀平,刘清领,张进彪,王付全,李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708号之一原告胡秀平,女,汉族,1969年9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刘清领,男,汉族,1974年1月3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两原告共同委托李成德,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进彪,男,汉族,1982年8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王付全,男,汉族,1979年6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李金峰,男,汉族,1980年8月24日出生,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秀平、刘清领诉被告张进彪、王付全、李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王守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雪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