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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5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康国钦与康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国钦,康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879号原告:康国钦,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康文明,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国钦与被告康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康国钦以双方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国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康国钦负担。审判员  姚启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