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5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康国钦与康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国钦,康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879号原告:康国钦,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康文明,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国钦与被告康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康国钦以双方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国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康国钦负担。审判员 姚启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