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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7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4-13

案件名称

方宇平与朱齐腾、宋秋凤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宇平,朱齐腾,宋秋凤,杭州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7894号原告:方宇平,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林超、孙登、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齐腾,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被告:宋秋凤,女,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第三人:杭州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陆斌斌,副总裁。委托代理人:王燕、许潇,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宇平诉被告朱齐腾、宋秋凤、第三人杭州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宇平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方宇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方宇平负担。余款1650元退还原告方宇平。审 判 长  周培芳代理审判员  刘新玉人民陪审员  钟永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蒋丽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