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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1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某1与被告马某某某某2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某,马某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21民初215号原告:马某某某1,女,东乡族。被告:马某某某某2,男,东乡族。原告马某某某1与被告马某某某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2、抚养女孩马奴给牙、男孩马木洒,被告承担抚养费8万元。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2月结婚,婚后关系一般。生育两个孩子:女孩马XXX,现年7岁,男孩马XX,现年5岁。婚后我与被告经常吵架,2014年12月,我们在外地打工期间,因琐事被告将我打伤了,我只好回娘家居住。现在我已无法与被告继续生活,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被告马某某某某2未到庭参加诉讼,仅在答辩状中辩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充分熟知后登记结婚,有较好的夫妻感情,生育了两个孩子,关系一直融洽,不存在殴打原告的情况。期望原告珍惜夫妻感情,多考虑两个年幼的孩子,尽快回心转意,争取早日团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2月登记结婚,2009年11月生育女孩马XXX,现随原告一起生活。2012年5月生育男孩马XX,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双方虽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但矛盾不大。2014年12月,原、被告在上海一餐厅打工期间,双方再次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回娘家居住。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两个孩子,被告承担抚养费8万元。被告表示夫妻双方感情较好,要多为两个孩子考虑,希望原告回心转意后继续共同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已生育两个孩子,且孩子仍年幼。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以婚姻、家庭、孩子利益为重,互谅互让,平等相待,原、被告仍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马某某某1与被告马某某某某2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少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玉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