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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8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吴东旭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吴东旭,潘祥,潘金山,张有和,吴广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8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三大街89号。法定代表人StevenNoeIOwenson,董事长。被执行人吴东旭,男,199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被执行人潘祥,男,196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被执行人潘金山,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被执行人张有和,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被执行人吴广才,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本院在执行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东旭、潘祥、潘金山、张有和、吴广才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亦均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卫国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锡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