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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终2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徐文豪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徐文豪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26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南门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88915419D。法定代表人:程建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宇雁,重庆振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文豪。委托诉讼代理人:蒙进伟,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上诉人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文豪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6民初4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上诉人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姝审 判 员 于 利代理审判员 黎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