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任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9民初544号原告:常某某,女。被告:任某某,男。原告常某某与被告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7年4月20日,常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常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某某撤回对任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常某某负担。审判员 文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