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9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任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9民初544号原告:常某某,女。被告:任某某,男。原告常某某与被告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7年4月20日,常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常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某某撤回对任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常某某负担。审判员  文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