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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永军、樊润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永军,樊润桃,吕永军,焦锁柱,焦和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554号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大街6号(石东路小学对面)。法定代表人:李歌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颖鹏,该公司员工。被告:杨永军,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清水河县。被告:樊润桃,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清水河县。被告:吕永军,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和林县。被告:焦锁柱,无固定职业。被告:焦和平,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清水河县。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永军、樊润桃、吕永军、焦锁柱、焦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7元免于交纳。审判员  云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