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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22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康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张建校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康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张建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2253号之一原告: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谷苑路265号。法定代表人:李少波。被告:邯郸市康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魏县一行东路286-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9247765-3。法定代表人:张朝英。被告:张建校,男,196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本院审理的原告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康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张建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保全的过程中,已冻结被告邯郸市康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县支行账户50×××24内存款120000元、被告张建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账户01×××85内存款17461.94元,现已超额冻结了原告申请的保全财产额17461.94元。现本院依职权解除相应保全措施。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建校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账户01×××85的冻结。审判员 万 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婧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