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申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裴汴梁、王丽清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裴汴梁,王丽清,郑州巴洛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1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裴汴梁,男,汉族,1962年1月22日出生,住河南��开封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新,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可坤,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丽清,女,汉族,1987年7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伟,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郑州巴洛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凤凰城南城三楼东区南100、107号。法定代表人:裴汴梁。再审申请人裴汴梁因与被申请人王丽清及一审被告郑州巴洛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5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裴汴梁申请再审称:有新证据证明一审的本金认定错误。一审法院未能依法送达起诉书等法律文书,剥夺了裴汴梁的辩论和质证权利,违法缺席判决。故请求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裴汴梁提交的中国银行转帐凭证明细,王丽清对该证据质证称认可裴汴梁支付给其45000元,但不认可该款项系预付二百万元借款的首期利息,且裴汴梁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进行佐证,故该证据不能证实该45000元系提前支付的利息。因此,该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一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并无不当。裴汴梁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裴汴梁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邢 军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