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终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苏加东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加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终93号原公诉机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加东,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于淄博市张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淄博市张店区。201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苏加东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三月八日作出(2017)鲁0303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苏加东���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苏加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加东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苏加东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加东撤回上诉。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3刑初10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晓伯审判员 吴 波审判员 王良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帅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