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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民辖终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江苏中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李双宇期货强行平仓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中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李双宇,烟台东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期货强行平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辖终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电子商务产业园1号楼12层。法定代表人:杨高才,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双宇,男,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审被告:烟台东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6号B座3202号。法定代表人:林雪梅,总经理。上诉人江苏中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双宇、原审被告烟台东建商贸有限公司期货强行平仓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6)鲁0602民初54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2016年4月29日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签署了《特许会员协议》,根据该协议,原审被告作为会员有权发展客户在上诉人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2016年5月18日被上诉人通过网上签约的方式在交易平台签约开户,与原审被告建立了合约关系。被上诉人起诉时,不仅依据《客户协议书》起诉原审被告,也依据《特许会员协议》起诉了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行为直接导致被上诉人损失,要求上诉人和原审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案件结果将直接对上诉人产生影响。虽然原审被告书面放弃了相关的仲裁条款,但不表明原审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期货强行平仓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相关规定,本案应当由上诉人所在地的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4月29日上诉人江苏中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烟台东建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中苏商品交易中心特许会员协议》约定,原审被告作为上诉人的会员有权发展客户在上诉人的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2016年5月18日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李双宇通过网上签约的方式签订了《客户协议》。之后,被上诉人通过原审被告在上诉人的交易平台上成功开户,并进行了铆钉电触头的交易。《客户协议》第十五条第4项载明,“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或直接提交宿迁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现被上诉人以上诉人在交易平台上发布的关于铆钉电触头的公告直接导致其损失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诉请判令上诉人和原审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虽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在《客户协议书》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但在首次开庭前原审被告书面表示放弃该条款,被上诉人未提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之规定,本案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放弃约定的仲裁协议。依据被上诉人的诉讼主张,涉案纠纷系因上诉人在交易平台上发布公告的侵权行为而引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0号)第七条“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现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期货纠纷案件的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被上诉人选择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向与本案侵权行为有直接关系的被告即上诉人住所地的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不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6)鲁0602民初547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承凤审 判 员  高延峰代理审判员  崔建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清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