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2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闻树忠与刘兴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树忠,刘兴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2290号原告:闻树忠,男,1953年8月14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刘兴汉,男,1974年9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长春市九台区。原告闻树忠与被告刘兴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闻树忠请求法院: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101万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亲属关系,2015年3月26日,农业银行有优惠存储活动,原告为给被告办理免费车辆保险而以被告名义存款20万(账户为×),此款现已到期,利息1万元,原告携带被告的身份证和其名下的存折要农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为完成存储任务,与原告协商再次存入此存折中80万元,并定于次日支取,后因被告将此存折挂失,原告无法取款,故提起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按原告闻树忠提供的被告刘兴汉送达地址,未能对刘兴汉送达。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认被告刘兴汉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闻树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丽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