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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执1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周春明与湖北风驰雅格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春明,湖北风驰雅格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1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春明,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罗田县人,住罗田县。委托代理人:王晓文,湖北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调查、提供证据,代为起诉、出庭;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接受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代收义务款。被执行人:湖北风驰雅格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熊湖路,组织机构代码:57985675-5。法定代表人:皮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春明与被执行人湖北风驰雅格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北风驰雅格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155.97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湖北风驰雅格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155.97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余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南豫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