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7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胡付权与张定江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付权,张定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152号申请执行人胡付权,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张定江,男,194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依据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民终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胡付权与被执行人张定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件执行标的372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胡付权与被执行人张定江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张定江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胡付权33000元,并已履行了8000元,余款25000元于2017年10月15日前支付,案外人张光伦对该款提供了担保。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永审 判 员  王宗揆代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俊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