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8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魏国良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魏国良,吕海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8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三大街89号。法定代表人StevenNoeIOwenson,董事长。被执行人魏国良,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被执行人吕海辉,男,195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本院在执行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国良、吕海辉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亦均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卫国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锡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