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02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柏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02民初1669号原告柏某某,身份证号*,男,1953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双鸭山矿业集团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西平行路龙翔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张某某,身份证号*,女,1955年*月*日出生,汉族,系黑龙江龙煤集团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集贤煤矿安全监检干部,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西平行路龙翔小区*号楼*单元*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柏某某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柏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柏某某负担,减半收取。(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秦 某 某人民陪审员 孙某某人民陪审员王某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 某 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