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2民初3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蔡健泉与王莎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健泉,王莎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3454号原告:蔡健泉,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王莎莎,女,1988年8月23日出生,黎族,住海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原告蔡健泉与被告王莎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蔡健泉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蔡健泉提出撤诉申请,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健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蔡健泉负担。审判员  吴艺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