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05民初4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无锡强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天津腾利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吴春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强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天津腾利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吴春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4464号原告:无锡强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机械装备产业园A区。法定代表人:强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振初,无锡市锡山区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津腾利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王秦庄京宝工业园三纬路4号。法定代表人:吴春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嘉伟、秦子叶,该公司员工。被告:吴春章,男,1970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无锡强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辉公司)与被告天津腾利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吴春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强辉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强辉公司以本案所涉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强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0元,减半收取计2155元,由无锡强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