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26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行与李满文、贾玉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行,李满文,贾玉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6民初47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行,住所地蔚县蔚州镇。负责人:李林,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进春,该行员工。被告:李满文,男,1953年2月26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蔚县。被告:贾玉香,女,1954年8月10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蔚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行与被告李满文、贾玉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牛少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王现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