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3执3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祁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陕0323执302-1号祁某某:你与黄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323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向黄某某支付案款42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中可能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存款、拍卖、变卖财产、限制人身自由、限制高消费、罚款、公开曝光、信用惩戒等措施。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执行员 :朱文林联系方式:856****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