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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4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吴雄昌与吴惠光、吴育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雄昌,吴惠光,吴育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509号原告:吴雄昌,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吴惠光,男,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吴育聪,男,199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吴雄昌与被告吴惠光、吴育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吴雄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雄昌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雄昌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吴雄昌负担。审判员  张上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逸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