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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民初1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1970南通市崇川区钟秀街道校西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王锦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崇川区钟秀街道校西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王锦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1970号原告:南通市崇川区钟秀街道校西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钟秀街道校西村。法定代表人:马晓华,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建兵,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锦华,男,1962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原告南通市崇川区钟秀街道校西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王锦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南通市崇川区钟秀街道校西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崇川区钟秀街道校西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4.50元(己减半),由原告南通市崇川区钟秀街道校西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曹卫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凤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