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江苏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绘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启东金凯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绘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启东金凯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河北佳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18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绘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褔寿路368号。法定代表人:郭维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春,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启东金凯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建设中路305号。法定代表人:宋建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平,启东市合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河北佳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正定镇广惠路老干部活动中心对过。法定代表人:高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明伟,河北佳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上诉人江苏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启动金凯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河北佳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3民初1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启动金凯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之间对涉案工程具有合同关系,诉讼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提交了相关证据,上诉人提交了领款单、收据、借支单及被上诉人出具了工程款记录、银行流水,在无鉴定、评估等机构参加的情况下,应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质证后再综合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3民初195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苏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751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增志审判员 许毅鹏审判员 张国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