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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81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亚平、韩冬晴与何芳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平,韩冬晴,何芳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132号申请执行人:李亚平,女,1960年3月2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韩冬晴,女,1986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兴平市西城办友谊南路建机厂5号楼3单元3层9号。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妍、祝飞,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芳娟,女,1976年7月26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养路,陕西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李亚平、韩冬晴与何芳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何芳娟拒不履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何芳娟价值16.7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杨豫军审 判 员  许 剑代理审判员  史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严科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