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民终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株洲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佳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株洲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佳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终5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庆云山路鸟树下。法定代表人:肖焕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武斌,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云,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佳荧,女,1980年2月25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华一村综合楼***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何,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株洲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佳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3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4月12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株洲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云、被上诉人沈佳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何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株洲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以其与被上诉人沈佳荧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株洲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洲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由上诉人株洲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易文胜审判员 梁雄文审判员 阳桂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