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25执4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宁波荙博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奉化市大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荙博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奉化市大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马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47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宁波荙博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金星罗汉塘。法定代表人:王孝麒,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奉化市大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700183-X)。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江口街道江宁路金壁山。法定代表人:俞栋,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马宁,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申请执行人宁波荙博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奉化市大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马宁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1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奉化市大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马宁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宁波荙博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奉化市大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马宁归还借款3555333.34元及支付利息、罚息(2013年10月20日前尚欠利息63260元,以后利息、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973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奉化市大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马宁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奉化市大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马宁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向申请执行人宁波荙博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归还借款3555333.34元及支付利息、罚息(2013年10月20日前尚欠利息63260元,以后利息、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9732元、执行费37953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马宁名下有坐落于宁波市江东区百丈路的房地产,但已被其他法院首轮查封,本院系轮候查封无处置权,另查到被执行人马宁在宁波启盈尚亿贸易有限公司持有80%的股权(本院已于2017年4月18日向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榭开发区分局申请冻结公示),但查找不到该公司的现经营地,现被执行人奉化市大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马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47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海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郭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