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5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叶发军与王国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发军,王国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5384号原告:叶发军。被告:王国兴。原告叶发军与被告王国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原告叶发军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原告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40元,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叶发军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孔伟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