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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5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叶发军与王国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发军,王国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5384号原告:叶发军。被告:王国兴。原告叶发军与被告王国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原告叶发军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原告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40元,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叶发军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孔伟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