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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春香与孙嘉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香,孙嘉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240号申请执行人杨春香,女,汉族,1952年3月15日生,退休工人,住通化县快大茂镇长安委**组。被执行人孙嘉巍,女,汉族,1969年5月16日生,通化县司法局科员,住通化县快大茂镇茂山委2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春香与被执行人孙嘉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孙嘉巍已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通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宣金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延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