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锋与杨广、田伟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锋,杨广,田伟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王锋,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杨广,男,1985年10月27日,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田伟锋,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王锋与田伟锋、杨广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案件执行总标的为10178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田伟锋,杨广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杨广在大荔县同鑫小区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广所有的位于大荔县房产一套。二、限被执行人田伟锋,杨广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对所查封的房产予以评估、拍卖或变卖。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刘政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乔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