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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锋与杨广、田伟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锋,杨广,田伟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王锋,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杨广,男,1985年10月27日,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田伟锋,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王锋与田伟锋、杨广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案件执行总标的为10178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田伟锋,杨广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杨广在大荔县同鑫小区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广所有的位于大荔县房产一套。二、限被执行人田伟锋,杨广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对所查封的房产予以评估、拍卖或变卖。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刘政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乔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