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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民终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罗欣环业主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欣环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民终101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罗欣环,女,汉族,住江门市。上诉人罗欣环因与赵汝思、张巧娴、崔学佳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703民初19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罗欣环提起对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诉讼,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7年修订)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规定,业主大会是业主自治管理组织,其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任免,均由全体业主经投票共同决定,并在物业所在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起诉必须符合下例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对于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任免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罗欣环的起诉。罗欣环上诉称:罗欣环作为育德东小区业主,在换届选举公示过程中,就诸多违规行为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特别是赵汝思的违规行为。赵汝思对提意见者公开在微信上进行言语攻击。赵汝思支持临时工陈仪公款私存,二人已越权开支公款2万多元,直接影响保安人员2月工资发放。赵汝思与陈仪私自开支、发放工资及春节补贴,并特意不发放主任刘景超春节补贴。赵汝思多次阻挠业委会议决议。之前经业委开会,为安全起见,门卫准备安装进入闸门,也与相关公司谈妥,后因赵汝思不让做而没有完成,直接损害业主利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受理本案。本案与选民特殊案件类似或同类,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本案可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处理。现在仍是崔学佳、张巧贤一手操纵,多数业主不知情也不甚关心。对于赵汝思的严重违规行为,罗欣环经多次反映无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取消赵汝思参选业委会资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业主撤销权纠纷。罗欣环以上届业主委员会委员赵汝思未尽业委职责,不具备业委参选资格,却在张巧娴、崔学佳支持下,违规成为本届业委换届选举候选人为由,向原审请求取消赵汝思参选业委资格;实际上是业主罗欣环对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任免有异议产生的纠纷。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规定,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在政府或街道办指导下成立的自治管理组织。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更换,均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本案中,赵汝思是否具备业委参选资格、能否当选业委会委员,属于业主大会全体业主自治管理范畴。罗欣环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罗欣环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煜文审 判 员  马健文代理审判员  周宗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洁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