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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执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薛永军与郭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永军,郭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内0429执1823号申请执行人:薛永军,男,住辽宁省建平县。被执行人:郭义,男,住赤峰市宁城县。本院在执行薛永军与被执行人郭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义在宁城县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保证金及工程款等全部款项。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奇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