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1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叶丽虹、郑锦泉等与龚本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丽虹,郑锦泉,龚本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1民初183号原告:叶丽虹(明溪县顺辉汽车租赁行业主),女,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明溪县。原告:郑锦泉,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明溪县。被告:龚本发,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龙山县。原告叶丽虹、郑锦泉与被告龚本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叶丽虹、郑锦泉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丽虹、郑锦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叶丽虹、郑锦泉负担。审判员 黄太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敏晶附:(2017)闽0421民初183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