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2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曹兰兵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兰兵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22民特4号申请人:曹兰兵,男,194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启元,汉寿县龙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曹兰兵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曹兰兵称,曹海斌系申请人之弟。2011年11月,曹海斌在外务工期间与家人中断联系,至今杳无音讯。故申请人曹兰兵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曹海斌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曹海斌,男,194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x,系申请人曹兰兵的弟弟。2011年11月,曹海斌在外务工期间与家人中断联系,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曹兰兵申请宣告曹海斌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1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曹海斌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曹海斌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曹海斌下落不明已满2年,经法定程序公告后,仍然下落不明,符合被宣告为失踪人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曹海斌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赵胜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殷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