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行终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应生、刁健、刁进诉天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应生,刁健,刁进,天长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行终1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应生,女。上诉人(一审原告)刁健,男。上诉人(一审原告)刁进,男。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明秋,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天长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炳辉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朱大纲,市长。委托代理人王志远,天长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委托代理人夏拥军,天长市人民政府征收办科长。上诉人陈应生、刁健、刁进因诉天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1行初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应生、刁健、刁进以双方当事人已就征收补偿事宜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应生、刁健、刁进撤回上诉和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陈应生、刁健、刁进撤回上诉;二、准许一审原告陈应生、刁健、刁进撤回起诉;三、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1行初18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各减半收取25元,由陈应生、刁健、刁进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志强代理审判员 张高英代理审判员 昂永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玉丹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