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6执12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林淑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林淑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12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东平新城区裕和路佛山新闻中心五区,组织机构代码:89354998-0。负责人:杨建军,行长。被执行人:林淑燕,女,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林淑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2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11295.7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截止至2016年7月11日利息为82604.41元、罚息及复利为39854.34元,从2016年7月12日起的利息以借款本金711295.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5%再加收50%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068.77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所有的车牌号为粤Y×××××号的车辆一辆,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7日查封该车辆,查封期限为贰年,于2019年2月6日到期;现该车辆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函请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协助查找、扣押上述车辆,现因至今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理。因被执行人林淑燕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对其作出拘留决定,并于2017年4月18日函请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协助查找被执行人林淑燕下落,并协助执行拘留决定,至今尚未有回复。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856689.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12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贤涛执行员  李伟生执行员  黄伟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润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