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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1执恢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祁阳县众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阳县众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某某,申某某,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1执恢761号申请执行人:祁阳县众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中兴路8号。法定代表人:雷春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被执行人:申某某,男,汉族,1963年9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蒋某某,男,汉族,1962年10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祁阳县众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祁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某某、蒋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祁阳县众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某某、蒋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祁阳县众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蒋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祁阳县众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麟审判员 柏拥军审判员 谢玉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六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