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娄中执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姜松凡与冷水江市东苑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松凡,冷水江市东苑康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冷水江市东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中执字第359号申请执行人姜松凡。被执行人冷水江市东苑康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康东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冷水江市东苑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谢晓林,该公司董事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娄中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冷水江市东苑康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冷水江市东苑置业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民间融资,已多次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鉴于被执行人目前的状况,以处置变现资产的方式清偿债务的难度较大,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案宜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娄中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 俊审 判 员  陈溪荷审 判 员  唐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曹胜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