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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公司与王孝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公司,王孝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192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8号。负责人:于永杰,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琳杰,山东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孝宗,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公司与被告王孝宗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公司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8元,减半收取1189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建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朝阳 微信公众号“”